激光美容儀器糾紛 究竟是「誰」的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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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摩店老板娘瞎搞激光美容儀器 掃到女客左眼......
臺灣養生館的陳姓女子,想買「美白機」賺美容的錢,業務員推銷名為「白瓷凈膚」的美容儀器時,來按摩的楊姓女子見到,請陳女幫她把手臂胎斑去除,卻沒想到陳女不諳操作,也不知安全措施,不慎把「激光雷射」打入楊女左眼,衍生「視網膜出血、黃斑部水腫」傷害,此「白瓷凈膚」機器是激光儀器,屬于第二等級醫療器材,只有醫師才能操作,法院依違反醫師法判處陳女徒刑10月。判決書指出,有賭博與偽造文書等前科的陳女,網上購買「美白機」,身分不詳的業務員,于2016年1月13日帶著名為「白瓷凈膚」的「美白機」,到按摩養生館推銷時,剛好楊女來按摩,詢問陳女是否能除去右手臂胎斑,陳女遂請楊女仰躺在美容床上,沒有戴眼罩或覆蓋棉布,除斑時機器過熱,陳女調整時,光線掃過楊女的左眼,當時無特殊異狀,翌日睡醒左眼卻一片漆黑,醫師診斷為視網膜出血、黃斑部血腫。
事后衛生局派員稽查,這臺品牌不詳的美容儀器已不見,只剩一份「操作技巧及操作手法」文件,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文件分析,此機器是波長532/1064nm的激光美容儀,用于治療刺青與良性色素斑病變(俗稱洗紋身、洗胎記),屬于第二等級醫療器材。
陳女否認操作激光美容儀,也否認激光掃到楊女左眼,她辯稱楊女當時無異狀,事后卻說眼睛受傷索賠,此事與她無關,她沒有買這臺美容設備,業務員拿走設備時,也沒留姓名電話。
楊女提出兩人對話紀錄,陳女得知楊女左眼損傷后,答復「真的很抱歉!會影響視力嗎?」、「SORRY!我不知道這么嚴重!」臺中高分院據此認定,楊女左眼「視網膜出血、黃斑部水腫」,是陳女操作激光所傷,此激光美容儀必須由醫師操作,陳女并無醫師資格,依醫師法判刑10月,可上訴最高法院。
這個新聞也許對各位看客來說這是個小新聞。但是對美容界來說,卻是個不小的沖擊!
各位或許以為「醫醫相護,當然激憤」。然而這事不是這么簡單的……
「醫療傷害」的來源分析
討論醫療「傷害」,就必須先厘清「傷害來源」。
幾年前,曾經有過「醫療行為必須納入消費者保護法」的聲音。這個聲音之所以「被撲滅」,并不是因為醫學界非常強勢,而是因為醫學本質上就是冒險!
聽不懂「醫學本質就是冒險」的意思?這樣說吧,各位身為「消費者」,吃面的前提是「身體健康的人,吃完面本來就應該繼續維持身體健康」。換句話說,消費行為帶來的傷害不會是消費者自身問題,而是「消費行為」導致的結果。
但醫療不是這樣。舉個例來說,癌癥患者如果沒有治療,本身就會逐漸朝向死亡。這時醫療介入有三個可能:「完美地停止傷害進展」、「無力停止傷害進展」或「竟然使傷害加速進行」。前者符合患者期望,中間那個結果,患者當然死亡,但過錯不在醫療。后者過錯「可能」在醫療,「可能」因為不可預期的因素。
然而對患者與家屬來說,患者只有「治療后康復」與「治療后死亡」二個結果。前者「可能」感謝醫師,多半認為「健保有給你錢,這是你該做的」。后者或者默默接受,或者開始懷疑。
醫療不是消費行為,最重要的差異就在第二項與第三項:「醫療失敗可能是無力阻止疾病自然進行,也可能是醫療失誤造成」。理智來說,第二項當然不屬于消費行為;第三項「總應該」是消費行為了吧?
「醫療傷害」的可能來源包括了「疾病不可抑止」與「疾病沒有抑止:因設備或非因設備(如不明藥物副作用)」。其中只有確定「因設備」,才可以歸責到美容儀器廠家。
即便有疏失,未必是過失……
寫了這么多干燥的文字,各位可能覺得「那因為醫師過失導致的傷害,總該算是醫師的問題了吧?」
這時候,我舉個例子給大家看看:醫師忘了給患者牙膏,所以患者沒有刷牙。過了三小時后,患者外出買飯吃的時候摔倒……醫師確實有「過失」,但「患者摔倒」這件事,與該過失完全沒有關系吧?。窟@就是法律中「因果關系」的核心精神。
換句話說,即便醫療真的有疏失,除非證明該疏失與患者「后患」的因果關系,要不然該疏失也不成立「醫療過失」。
況且,所謂的「疏失」是必須判定的!
前面說過,醫學不是神,最好的結果只是「防止失誤繼續進行」。換句話說,即便某行為造成患者損害(已經證明「因果關系」),如果醫療團隊已盡了當時的合理義務,這個行為就不算是醫療疏失,遑論醫療過失。這就是刑法「應注意、能注意、未注意」的定義來源。
這其實很簡單:任何入手(治療儀器或美容產品使用)前以更細致的方式了解并熟讀操作說明書,以提高對儀器的掌握。然后在專業人員的培訓下長期、持續地反復掌握、練習,如此可以大幅降低操作前操作失誤的風險,真正保障受術者安全與健康。